公交线路
青岛市:
主城区公交车线路:31路、223路、601路、602路、603路
隧道4路

、604路、605路、606路、607路、608路、609路、610路、611路、612路、613路、615路、616路、617路、618路、619路、620路、621路、622路、623路、625路、626路、627路、628路、629路、630路、631路、632路、633路、635路、636路、637路。
微型循环公交车线路:461路、462路、463路、465路、466路。
海底隧道公交车线路:隧道3路、隧道4路、隧道7路、隧道8路。
都市观光巴士线路:都市观光巴士1号线、都市观光巴士2号线、都市观光巴士3号线、都市观光巴士4号线。
发往青岛北站:临1(铁路北站西广场——汽车北站)、临2(铁路北站西广场——四方长途站)[1]
胶南市:
主城区公交车线路:2路、7路、8路、9路、10路、11路、12路、15路。
南北纵线的公交线路:101路、105路。
东西横线的公交线路:202路、206路、207路。
大站式公交线路:301路、303路、306路。
出租车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出租分公司
隧道3路
青岛交运银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馨出租分公司
青岛市汽车租赁公司(二运公司)
1949年以前
青岛建制前,尚未形成固定的运输组织。
1897年,德帝国主义强占青岛后,随着胶济铁路和大港码头的修建,人力客货车、兽力客货车等运力逐步得到发展。
1907年,开始出现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的公路营运组织。
1945年10月4日,在青岛成立青岛物资运输处。
1946年8月21日,青岛物资运输处改组为第八区公路工程管理局运输处青岛分处。
1948年,青岛市政府成立官办的公共汽车管理处。
1949年,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路运输部运输处”。
1950年~1994年
1950年,改称山东省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
1951年,山东省联运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与省运青岛分公司合署办公。
1953年6月,省联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销,业务并入省运青岛分公司。这期间省运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市交通局合并、分离,经过了5次大的调整。
1982年1月1日,市交通局与运输企业政企分开,山东省公路运输联合总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
1985年6月,山东省公路运输联合总公司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山东省公路运输联合公司所属各市、地分公司成建制下放到各市、地。青岛市分公司下放到青岛后,改称为青岛市公路运输总公司。
1986年,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后,青岛市公路运输总公司成为市直行政性公司。
1994年~2011年
1994年12月18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转体组建为青岛交运集团,从此交运翻开了新的历史画卷。
2011年至今
2011年7月,青岛交运集团更名为交运集团,成为全国首家无区域名称的大型综合交通企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交运集团(青岛)是国有大型综合交通运输企业(2011年由国家工商局核准)。集团辖有青岛六区四市的13个全资子公司,13个经营分公司,1个医疗事业单位和6个控(参)股子公司。拥有客、货运一级经营资质,营运车辆7000余辆,员工10000余人。
在岛城众多公交线路上,为市民所熟悉的温馨巴士,以崭新的姿容亮相,开始了新的征程。这是交运集团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集团城市公交业务向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所属公交资源进行结构调整后的新气象,同时,也昭示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就此诞生。
温馨巴士公司作为交运集团城市公交业务的运营主体,将交运一运巴士分公司、二运巴士分公司、胶南巴士公司、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车辆等城市公交资源合而为一,对集团系统内25条城市公交线路和近500辆车辆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它的成立是交运集团战略发展布局的新举措,也是交运集团品牌文化建设的新突破。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