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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1、济南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4-01-09在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802室。
2、济南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0084028667A,企业法人郭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济南鹏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配件、服装的批发零售;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816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299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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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南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1、济南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4-08-22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137号。
2、济南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33070983480,企业法人刘朝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济南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不含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不含车辆拍卖业务);受客户委托代理车辆挂牌、过户、年审手续;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餐饮配送服务;餐饮管理咨询;清洁服务;国内广告业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不含演出中介);为已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提供汽车代驾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庆典服务;机动车维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家庭服务;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5218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和 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72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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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济南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济南电动旅游车
1、济南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3-03-11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西侧泉景天沅1B-12室。
2、济南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3061164244H,企业法人梁纪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济南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945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33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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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货运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货运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厢式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货运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货运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2、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货运的管理。
3、计划、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货运的发展应当与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相适应。本市对出租汽车货运实行正确引导、积极扶持、鼓励竞争、规范管理的政策,对其发展规模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公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凡申请建立出租汽车货运企业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筹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者筹建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货运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二)有50辆以上、核定载质量1吨以下、驾驶室与货厢分离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厢式货运汽车;
6、(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济南客运包车
7、(四)有车辆信息服务网络。第八条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货运的企业,其营运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9、(二)安装交通部门监制的固定式专用顶灯;
10、(三)安装税务部门核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税控里程计价表,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
11、(四)喷涂企业统一的标志色和标识;
12、(五)标明企业名称、租车电话和监督电话号码;
13、(六)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冒、伪造、转借、转让或者非法使用货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车辆组织起来,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组建出租汽车货运企业,也可以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将车辆改造后,加入到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货运企业经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应当按照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货运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规范,为货主提供预约租车、即时租车、包车等服务和相配套的搬运装卸服务。第十三条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4、(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15、(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
16、(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货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上岗资格。第十四条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7、(一)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18、(二)按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包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专用发票;
19、(三)按合理路线或货主要求的路线行驶;
20、(五)未经货主同意不得招揽他人货物同运;
21、(六)不得将货主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
22、(七)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货运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货运经营;
23、(八)对无货主押运的货物,应当使用运货单,做好货物登记和交接;
24、(九)不得欺行霸市、强拉乱运、扰乱出租汽车货运秩序;
25、(十)不得承运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第十五条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可以拒付运费:
26、(一)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表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及标准收费;
27、(二)不出具出租汽车货运专用发票;
28、(三)在起步里程内因驾驶员或车辆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
29、(四)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