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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青岛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新标准
1、【导读】自青岛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新标准与申请条件公布之日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2、自青岛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新标准与申请条件公布之日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已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请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具体时间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办理时间为准。尚未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租赁补贴。
3、新政策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我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6、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7、保障面积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8、租赁补贴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9、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我市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其他条件不变。
12、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13、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14、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5、【答】公租房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16、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17、【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8、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9、【答】公租房就是公共租赁房,属于政府的一种补贴性政策住宅。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二、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在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一)在用出租汽车是指,在1996年5月28日我市首次竞投前经批准并已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有关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凡不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并不得继续营运。
(二)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营运的在用出租汽车,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的,按单车一万元标准缴纳,取得《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需缴纳五千元,次年6月底和第三年6月底前各缴纳五千元,全部缴清后,方可取得《经营权证》。在用出租汽车取得《经营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市区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的首期缴费时间为1996年8月10日至10月30日,其他市(区)为当地首次竞投(或议标)后的第二个月内。在用出租汽车有偿使用权期限为十年。市区在用出租汽车经营期自1996年8月10日起计算;其他市(区)在用出租汽车经营期自当地首次竞投(或议标)之日起计算。
(三)驾驶人员跨区域承包出租汽车营运的,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按拟从事经营的区域首次竞投(或议标)的不同车型的成交价一次性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取得《经营权证》,有关部门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纳入所在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营运手续、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运输管理机关的要求接受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挂靠管理。以上问题一次性解决后,各县级市、黄岛区的出租汽车不得过户进入青岛市区(含城阳、崂山区)经营。
(四)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个人持有的,其有偿使用手续,由挂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统一办理。二、关于各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按照工作安排,从今年8月份开始,进行各市(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文件(青出租领〔1996〕3号)要求,尽快提出本地区实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三、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一)出租汽车所有人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持有人。
(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租赁经营承包人有协议的,协议确定的出租汽车所有人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其中,协议合同确定经营一定期限后车辆归租赁承包人所有的,期限不到的归企业持有;期限已到的归承包人持有,双方须按规定办理经营权转让手续。
(三)出租汽车所有人不清且双方协议合同未明确车辆归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全额挂靠经营的,归挂靠经营者持有;
2.租赁承包经营的,归经营企业持有;
3.个人购买车辆挂靠经营企业的,归个人持有。个人持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必须接受原挂靠经营企业的管理,与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变更挂靠企业,企业收取统一规定的管理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出租汽车所有人缴纳。青岛包车游
(四)经营企业与全额挂靠或租赁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后,在有效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的,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不得超过年挂靠管理费的百分之五十。变更挂靠、租赁承包人的,必须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市运输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服务资格证》旅游车到达青岛。四、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双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让和《经营权证》、《使用合同书》的变更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二)个人转让经营权的应当持挂靠企业出具的证明,转让后受让人仍应接受原企业的挂靠管理。
(三)分期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在未足额付清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前,其经营权不得转让。
(四)经营权和出租车辆同时转让的,其转让价格扣除车辆残值的部分为经营权的价值。超出经营权转让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部分,转让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缴纳转让增值费。出租汽车的车辆残值应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五)按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认定的原则,经营者按规定持有经营权后,其经营权首次转让收入的百分之八归原挂靠企业所有(不含首次竞投的车辆和个体营运车辆办理挂靠的)。
(六)运输管理机关和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应加强管理,取缔经营权的“黑市交易”。对违反有关经营权转让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支持配合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经营权转让手续费主要用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开支。
三、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3、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4、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5、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6、(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7、(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8、(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10、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11、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12、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3、(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14、(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15、(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16、(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包车济南
17、(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18、(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19、(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20、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21、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2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